歐盟REACH附件XVII規定了與皮膚長時間接觸的金屬物品中鎳的釋放量。最近,歐盟對驗證產品是否符合這一項要求的標準測試方法進行了修改。與皮膚長時間接觸的金屬物品包括在耳朵和身體上穿刺的組裝飾品,其它首飾、表、拉煉和服裝配件、太陽鏡等,這些產品釋放的鎳離子可能造成皮膚敏感、鎳過敏,嚴重者甚至導致鎳皮炎。
經過修改,原來的鎳釋放標準測試方法EN 1811:1998+A1:2008被分為: ☆EN 1811:2011 - 適用于與皮膚長時間直接接觸的所有金屬物品,但不包括眼鏡架和太陽鏡; ☆EN 16128:2011 - 僅適用于眼鏡架和太陽鏡。
與EN 1811:1998+A1:2008相比,EN 1811:2011在技術方面的主要改變是: ☆適用的產品范圍擴展至所有插入人體穿孔部件的組裝飾品; ☆測試溶液的改變,用苛性鈉溶液替換氨溶液; ☆根據進一步的實驗室之間對比研究,以測量之不確定性取代了0.1倍分析修正系數; ☆增加附件C,規范鎳釋放測試前不同物品的準備程序。
適用于眼鏡架和太陽鏡的EN 16128:2011與EN 1811:1998+A1:2008相比在技術上沒有改變,同時保留了0.1倍 分析修正系數。根據較早前的實驗室之間對比研究,允許不同實驗室之間的分析結果存在差異。也就是說,測試的分析結果乘以0.1倍分析修正系數,得出調整后結果(即分析結果的10%),然后與鎳釋放限值進行對比。換句話說,0.1倍分析修正系數是指調整后,分析結果要是限值的10倍或者更高才屬于測試不合格。
EN 1811中從修正系數到測量不確定性方法的改變,顯示除眼鏡架和太陽鏡(在EN 16128中有規定)之外,身體穿孔型組合飾品和其它與皮膚有長時間直接接觸的物品如首飾、表等的鎳釋放量限制更加嚴格。以下表格假設兩個版本EN 1811的分析結果相同,說明了兩項鎳釋放量限制方面的改變。 EN 1811每個版本對分析結果的不同處理可能導致相反或不確定的結果。
耳朵和身體穿孔型組合飾品的鎳釋放
鎳釋放濃度/ µg/cm²/星期 |
限值/ µg/cm²/星期 |
符合性評估 |
分析結果 |
調整結果 (EN 1811:1998+ A1:2008) |
EN 1811:1998+ A1:2008 |
EN 1811:2011 |
< 0.11 |
< 0.011 |
0.2 |
合格 |
合格 |
> 0.11 和 < 0.35 |
> 0.011 和 < 0.035 |
合格 |
沒有結論 |
> 0.35 和 < 2.0 |
> 0.035 和 < 0.2 |
合格 |
不合格 |
> 2.0 |
> 0.2 |
不合格 |
不合格 |
其它與皮膚長時間直接接觸金屬物品的鎳釋放(眼鏡架和太陽鏡除外)
鎳釋放濃度/ µg/cm²/星期 |
限值/ µg/cm²/星期 |
符合性評估 |
分析結果 |
調整結果 (EN 1811:1998+ A1:2008) |
EN 1811:1998+ A1:2008 |
EN 1811:2011 |
< 0.28 |
< 0.028 |
0.5 |
合格 |
合格 |
> 0.28 和 < 0.88 |
> 0.028 和 < 0.088 |
合格 |
沒有結論 |
> 0.88 和 < 5.0 |
> 0.088 和 < 0.5 |
合格 |
不合格 |
> 5.0 |
> 0.5 |
不合格 |
不合格 |
有些不確定性是固有地存在于任何測量中的,而真實的結果是在多次重復測試之后,所得出的一組不確定結果之中統計出來。以EN 1811:2011來說,分析結果與限值如此接近,以至于它們的一組不確定結果與限值互相重迭,因此是沒有結論的。分析結果的不確定性必須完全在要求的限值之上或之下,這樣才能得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。
目前,REACH附件XVII含糊地采用已頒布的CEN測試方法進行鎳釋放的測試,但沒有特別指出具體的標準或版本。因此在2013年3月EN 1811:1998+A1:2008撤消以前,有一段重迭的時期。在這段時間里,除眼鏡架和太陽鏡以外均可以使用EN 1811的任何一個版本進行測試,以證明物品符合鎳釋放量的要求。這是一段過渡期,以便業界為符合較為嚴格的EN 1811:2011做好產品和流程等方面的必要準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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