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4年10月27號關于食品接觸材料(EC) No 1935/2004條例,在評估擬使用于食品接觸材料的物質的日常工作中,歐盟委員會食品接觸材料、酶、調味料和添加劑小組(CEF)收到了會員國主管當局的請求,根據物質相應的工業應用來對其安全性進行評估。根據歐盟食品科學委員會(SCF)關于對應用于食品接觸材料中的物質在批準授權之前,申請進行安全性評估的指南文件,該物質的安全性評估主要是基于行業界所提供的數據進行。 2009年10月19日歐盟食品安全局發布的材料安全性評估結果概括如下: 1. 英國食品標準局請求對單體 3,4-二乙酰氧基-1-丁烯(其CAS編號為 18085-02-4,歐盟委員 會參考編號為 15180)作為共聚單體少量應用于生產乙烯-乙烯醇共聚物(EVOH)進行安全性評估。檔案材料提交單位:日本東京Gohsei公司。 CEF小組得出結論認為:該物質作為共聚單體應用于EVOH共聚物的生產時,當其遷移量(包括其水解產物3,4-二羥基-1-丁烯)不超過0.05毫克/每公斤食品時就不會對人類健康構成風險。該物質的安全性評估只關注其作為共聚用單體生產乙烯-乙烯醇共聚物方面。 2. 荷蘭衛生、福利和體育部(VWS)請求對單體3-甲基-1,5-戊二醇(其CAS編號為4457-71-0,歐盟委員會參考編號22074)作為共聚單體生產金屬瓶蓋中的墊片進行安全性評估,該墊片可能接觸所有裝進玻璃瓶中的食品。檔案材料提交單位:日本橫濱Crown Cork有限公司。 CEF小組得出結論認為:只要該物質對食品的遷移量不超過0.05 毫克/每公斤食物,就不會對人類健康構成風險。該物質使用在食品接觸材料中時,材料表面與食品質量的比值應不超過0.5平方分米/每公斤食品。 |